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2000********,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孟加拉巨蜥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交易、顺风车运送的方式,在微信号为“llm1395331****”、昵称为“雪某某”处以含运费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黑龙”(孟加拉巨蜥)1只。2020年3月31日,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到该巨蜥。
2、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球蟒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交易、顺风车运送的方式,将饲养在自己住处的球蟒以含运费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海宁市**镇**路**号的未成年人张某某。2020年3月27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到该球蟒。
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住处查获的为孟加拉巨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从张某某住处查获的为球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微信照片、勘验提取记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民警黄海强、于欣出具的抓获经过;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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