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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3********,汉族,中专文化,住宜兴市**街道**家**号**幢**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社区**号),无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J****牌号的小型轿车,沿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景湖路口时,追尾撞到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L****小型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送检的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含量为19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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