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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_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93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31999********,回族,高中文化,隆德县**中学学生宁夏隆德县,住隆德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安,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32km 420m处(联财镇**村桥头)时,为躲避对向行驶的超车大货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遇由西向东拉架子车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相撞,致姚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姚某某被送至隆德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过重转院到固原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当日2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3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姚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颈椎骨折、颅脑损伤、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9月8日,经隆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穆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犯罪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第121号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全部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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