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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民勤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云翔路北口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4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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