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川区**路**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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