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96********,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乡**村**路**号,住平川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0时0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沿平川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赵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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