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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徐某区**至**村公路4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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