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4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辅路路段50米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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