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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65********,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

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至山海关区沙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00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违法犯罪经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年十月二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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