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医生,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组**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斯柯达”牌小型客车沿省道3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9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5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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