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邵某某从成都市武某某佳灵路10号门前出发,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3时19分许,贺某某驾车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贺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4.6毫克每100毫升。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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