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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的小型轿车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方向经新宜长路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宜长路31km+400m事故地点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川******小型轿车受损,李某某经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的妻子黄邦琼报警后,刘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70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均申请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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