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时**分许,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客车由武都区**镇**村行驶至武都区**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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