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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曹某某)(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时**分许,曹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小客车由武都区**镇**村行驶至武都区**桥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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