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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系齐河县**水利站站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4时20分,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齐河县**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6mg/100ml。2020年1月2日田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田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田某某的证言、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田某某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田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4.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等证实2020年10月17日田某某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不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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