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宿舍,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金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丰街与金海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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