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宿舍,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金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丰街与金海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