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农场。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1的黑色**牌小型轿车,由尖山区**向岭东区**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尖山区**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岭西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J****1**牌小型轿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20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