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农场。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1的黑色**牌小型轿车,由尖山区**向岭东区**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尖山区**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岭西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J****1**牌小型轿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20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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