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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马鞍山市**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幢**单元**室。无前科。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驶至向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殷某某有酒后驾车行为。后交警将其带至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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