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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红色“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载货由大邑县晋原镇五童村2组方向沿五童村村道往晋新公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大邑县晋原镇五童村村道与晋新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该车前部与前方欲步行通过路口的胥某某相撞,造成川A*****号车受损,胥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胥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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