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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从达州市宣汉县洋烈水乡驾驶川S*****小型轿车沿210国道往达州市通川区**路家中行驶,沿路经罗江、北外,即日23时22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通川二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张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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