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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3********,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旅游度假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 日21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9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昆明市**公路**公园路段时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 75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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