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月7日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洪某某、翟某某、陈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在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附近东北风味酒家吃饭,因翟某某结账时要求饭店优惠20余元的价格遭到饭店收银员拒绝,被告人李某某便伙同洪某某、翟某某、于某某等人无故与饭店老板白某某挑起是非,对饭店老板白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对东北风味酒家饭店的厨师鲁某某进行殴打,并致鲁某某摔倒。后被告人李某某窜至附近一家“老七担担面”饭店的厨房内拿了两把菜刀,向倒地的鲁某某腿部砍了两刀,致鲁某某右大腿严重受伤。陈某某驾驶**集团的司法警车豫*****警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与洪某某、翟某某、于某某、刘某某拦截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漯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受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害人田某某的受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鲁某某系他人锐性外力作用于右大腿部致右股深动脉穿支及右股深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害人家属未得到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血样板、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及证明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证人杜某某、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他案犯对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证人辨认作案工具笔录等;6.漯河市法医鉴定中心活体检验报告、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洪某某、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斐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他材料2份。

3.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2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