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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孟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借用刘某某的手机为由,将刘某某的手机要走。从刘某某手机上盗走2000元,并转到其使用的微信上面。

2、2019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借用刘某某的手机为由,将刘某某的手机要走。从刘某某手机上盗走5000元,并转到其使用的微信上面。

3、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借用刘某某的手机为由,将刘某某的手机要走。从刘某某手机上盗走2000元,并转到其使用的微信上面。

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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