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双芫圩文塘47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新雅工业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醉酒后驾驶赣BD1****小型轿车,由龙港市往苍南县**镇方向行驶,当日0时41分许,途经苍南县**镇**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