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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村**号之一,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53分,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R0***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出大观北路西22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卢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卢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卢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9.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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