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堆龙**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纳金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纳金大桥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42.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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