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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财物均被追回,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