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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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涉案金额数额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其被抓获后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主动退违法所得,根据[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罗**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移送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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