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在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次、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认定为自首;妥善处理被害人安葬事宜,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陆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积极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陆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报警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事发时积极拨打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救助,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妥善处理死者前期安葬的相关事宜;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万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对死者家属及伤者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按照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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