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05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福泉市马场坪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月**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将驾驶的贵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停驶在C054安可线2公里加200米(福泉市将军谷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口)处陡坡路段卸货,该车辆往福泉市将军谷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口方向溜滑,与行人蒋某某、饶某甲、饶某乙、李某某、甘某某、兰某某相碰,至蒋某某当场死亡,其余五人受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或者轻微伤,构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胡某已赔偿了死者亲属及伤者医疗费用,与死者亲属及伤者均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死亡被害人亲属及受伤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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