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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7********,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酒后驾驶贵J****1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麻万镇方向往独山县影山镇方向行驶,23时许行驶至满都拉-防城港线2954公里+800米(小地名:苗渊)处时,其车辆右前部碰撞行人甘某某,造成甘某某死亡,贵J****1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65mg/100mL,甘某某的尿液中乙醇含量为319.47mg/100mL;经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所致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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