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悔罪具结书,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莫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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