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事故一般,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幅度不大,且系现场查获,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事故一般,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轻微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行为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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