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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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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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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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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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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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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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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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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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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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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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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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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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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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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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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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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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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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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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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牛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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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出于急救病人紧急情况而醉驾,且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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