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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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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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