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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