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没有“两高”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程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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