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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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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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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案发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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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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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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