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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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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号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号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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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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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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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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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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