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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