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王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19.2mg/100ml、车辆移动距离较短、搭载3人、疫情期间违规小范围聚集、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简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26.8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崔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酒精浓度142.6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受损、自首、赔偿谅解、积极参加抗疫活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孔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杨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22.4(±6.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易某某系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并在疫情恢复期间,主动复工复产,支持地方建设,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关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刘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28.2mg/100ml、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已赔偿谅解、自首、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陈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97.6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吴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87.2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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