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可以对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案证实胡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导致被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证据不足。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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