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_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