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龙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发现有交警查车,立即停车并坐到后座,无人替坐在驾驶位,应视为主动放弃驾驶,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等实际损害。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2019》第七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lOOml但低于200mg/lOOml,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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