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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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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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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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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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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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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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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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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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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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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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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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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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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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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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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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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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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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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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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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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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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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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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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从侦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罚认罚,其系初犯,且为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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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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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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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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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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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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