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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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交犯罪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1400元建议由公安机关移交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涉税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了税款,国家的税务损失已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不大,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孙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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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立案之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立案之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立案之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交犯罪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14000元建议由公安机关移交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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