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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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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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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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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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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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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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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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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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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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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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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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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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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并获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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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并获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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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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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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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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