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方损害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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