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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