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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