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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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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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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诈骗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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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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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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