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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阚某某诈骗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日